我们都曾做过一些无意中伤害或打扰别人的事,也许你会辩解:“但我不是故意的”,希望能缓和局势。我们也都曾被别人的行为无意伤害过,当他们说“但我不是故意的”时,我们有什么感觉?意图与后果哪个更重要?
意图与后果
请对如下场景进行思考:有两个鲁莽的人出去喝酒,然后各自开车回家。一个人在路上撞死了一个女人,另一个人在空无一人的路上闯了红灯并且被警察拦住了。
前者因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而入狱,后者则受到罚款和禁止驾驶的处罚。同一天,一个男人和他的妻子大吵了一架。当妻子离家出走时,男人开车跟踪她,然后故意将她撞死。这个人因谋杀而被判处长期监禁。
前两名司机的意图是一样的,他们都不想花钱打车,想赶紧回家。但他们相同行为的结果完全不同。第三个司机显然有着不同的意图,他想伤害他的妻子,其行为的结果却与第一个司机一样。当我们评估这些行为的道德性质时,我们应该如何分配意图与结果所占的比重?
第一个酒后驾车的司机是否应该因为他运气不好撞到了行人而被判处比第二个司机更重的刑罚?或者说第二个司机是否应该因为他运气够好没有撞到行人而受到比前者更轻的处罚?另外,第三个司机和第一个司机行为的结果是一样的,但蓄意谋杀他人的司机是否应该被判处比酒驾的司机更长的刑期?
意图重要吗?
康德认为,只要我们的意图是好的,行为的结果就不重要。所以如果一个人跳入江水救溺水者,不管人最后有没有被救上来,他都是值得表扬的。即使事与愿违,他的意图也算数。如果有人好心办成了坏事,这个行为依然是好的,因为他的意图是好的。同样,如果有人做
坏事未遂,甚至阴差阳错地给别人带来了好处,这种行为也依然是不道德的。
一切都与你有关——意图论康德的观点属于意图论,即认为行为的道德性质自始至终都与其意图有关。如此一来,每一个犯罪行为都与罪犯有关,而不是与受行为影响的人有关;对行为的判断就是对行为者的判断。完全相同的行为可以有着不尽相同的道德性,因为是否道德要考量其背后的意图。如果我们从纯粹的意图论角度出发,那两个酒驾的司机应该受到相同的处罚:要么都被禁驾,要么都进监狱。
承担后果——后果论
另一种相反的观点是后果论,认为我们在评判行为时最重要的因素是后果。在纯粹的后果论观点下,行为背后的意图无关紧要。在某种程度上,它要求我们具有公平意识。后果论意味着酒驾撞死人的司机应该比酒驾没有撞死人的司机受到更严厉的惩罚,因为前者造成了更多的伤害。
对酒驾的处罚是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关乎正义、惩罚与威慑。我们需要让刑罚考虑到实际与可能的后果。
处罚过轻表明该罪行不严重,它会让受害者感到被轻视,而且不能阻止其他人采取同样的行动。但是若处罚过于严厉反而会适得其反。如果每个被定罪的酒驾司机被判处的刑罚都与杀人犯一样,这将导致其他犯罪行为——比如即使只是出了一个小事故,司机也会选择肇事逃逸。
有人认为死刑是不好的,因此拥护不应判处犯人死刑的观点。法官发现,有些看上去明显有罪的人其实是无罪的,过去的判决往往被改判更轻的处罚,甚至被推翻:在1770—1830年间宣判的35 000个死刑判决中,只有7 000个被执行。于是法院减少了死刑的判决,改为将犯人强制流放到当时还是英国殖民地的澳大利亚。
英国在1823年通过了一项法律改革,废除了除谋杀和叛国罪外的所有罪行的死刑。
我们该如何判断结果的好坏?
我们如何判断结果的好坏,又是谁来做出判断?这可能需要权衡行为对不同的人或群体所造成的影响——一种功利主义的方法。根据不同的角度,行为也可能存在长期和短期的影响。
结果可能是可以预测的,也可能是无法预测的。
有时候,人是无法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的。假如在阿道夫·希特勒(Adolf Hitler)还是个孩子的时候掉进了河里,然后一个路过的好心人救了他:在短期内,这是一个有着良好后果的善行,救人者可以期待别人表扬自己;但事后看来,如果第二次世界大战和大屠杀也是拯救小阿道夫所带来的后果,那我们可能会说,还是让他淹死会更好。人们会因为不能预测遥远的未来而受到指责吗?一个强硬的后果论者会说,如果行为的后果是坏的,那它就是错误的,不管这些后果有没有被人预见到。但几乎没人会因为孩子长大后可能成为战犯而放任他溺死。
现在假设你给孩子买了一个便宜的玩具,它做工很差,质量有缺陷,但你没有注意到。然后它碎了,孩子受伤了——这个结果是本可以预见的,其他人可能已经注意到玩具有问题,但你没有预见到它,而且不是有意的。那么这个行为在道德上是错的吗?如果你确实注意
到了玩具有问题,但以为没有安全隐患呢?那么这个行为的结果是可以预见且被预见了的,但不是有意的。把这个玩具给孩子是不对的吗?除非孩子被玩具伤害这个结果是你可以预见且被你预见了的,而且是你有意让它发生的。
应该让谁来计算可能的结果呢?如果我们认为每个人都有计算行为结果的能力,聪明人会被认为应对自己的错误负有更大的责任,因为他们更有能力预见结果。一些哲学家提议,应该让一个假想中知识渊博、公正无私的观察者来当裁判人。这很像英国法律中规定的理想陪审员“克拉彭公交车上的人”,即一个非常正常的人,也没有险恶居心,也没有可能导致他做出奇怪判决的精神疾病,等等。还有哲学家说,只有全知的观察者才能真正做出正确的判断。这使得任何人都很难确定他们在评估自己的行动可能产生的结果时是否已经足够审慎。
第一种立场更加开明,因此也更为可行。根据这种立场,如果有人已经给出了应有的关注,可以预见可能的结果,他就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酒驾肇事的可能性并不小,酒驾司机忽视了风险,而有正常知识水平的人本可以预见事故的发生。你救下的溺水儿童长大后成为战犯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所以从河里救出阿道夫仍然是一个很好的行为。
后果论认为,没有一种行为是天生正确或错误的,行为的后果将决定其是否道德。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是看起来毫无疑问不道德的行为,实际上也可能是对的。
是否只遵守规则就好?
如果我们不得不考虑每个行为可能产生的所有后果,我们的生活将会拖沓又沉闷。我们可以使用一些捷径作为替代方案,也就是利用社会所施行的法律或宗教守则。这被称为“规则后果论”。我们的规则系统常常基于后果论方法:我们设计规则时依据的是各种情况下可能发生的后果。这些可能的后果是从过去的经验中得来的。由于酒驾常常导致不良后果,所以它是违法的。
但在某些情况下,这些规则并不能给出很好的指导。每个国家都有禁止杀人的法律,但如果一名枪手向满是学生的教室开枪,而老师为了保护学生杀了他,那么这位老师就会被视为英雄。
只评估行为本身的方法被称为“行为后果论”。评价那位杀死枪手的老师时,我们就采取了这种方法。让它成为日常选择如何行动的基础是不太实际的,因为这样的话,每个人在做任何事情之前都必须评估每个行动的可能后果。生活将会变得非常拖沓而又不可预测,因为人们会根据不同的情况和行为得出不同的结论。
在有些情况下,因为做决定而产生耽搁,本身就会产生不好的后果。一个有实践智慧的人会比一个没有经验、更年轻或不那么聪明的人做出更好的选择,这会导致效率不均衡。许多人会优先考虑对自己和家人有益的后果,而规则后果论优先考虑的是对共同体或大多数人的好处。
在特殊情况下,如那个面对持枪歹徒的教师,行为后果论可以给出最好的结果。
一种折中立场是“双层后果论”,它与哲学家R. M.黑尔(R. M. Hare)和彼得·辛格(Peter Singer)有关。它是行为后果论和规则后果论的结合:如果行为的后果可以被可靠地预见,行为后果论就成立;如果后果难以预测,就让规则后果论介入。
以上内容摘自《像哲学家一样思考》:“我不是故意的”这句话有用吗?-是否应该同时 根据行为的意图和结果评价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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