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6|不自杀承诺书
事实上,《不自杀承诺书》应该在2013年就出现过一段时间,不过那个时候的命名应该叫《不会自杀承诺书》,顾名思义,是签署这份承诺书的当事人对外宣称自己不会选择自杀的方式来结束生命,所以当自己遇害时,希望把自己的死亡交给公共领域来进行分析——因为有这份承诺书的关系,当事人的只「只可能」是意外或是他杀。
“我是( ),我绝对不会自杀。将来如果我出任何意外都是他杀,请警方务必彻查。转发微博并做出你的承诺以防被自杀。不会自杀承诺保证书正在微博上传开。这份保证书夹杂着无奈的抗争,背后亦是悲哀的底色——被自杀。信息的封闭、权力的阴影正在侵蚀着我们生活的安全感,发条‘不会自杀承诺保证书’,让自己的光亮抵御蛮横的黑暗。”
让人讽刺的是,之所以会流行一段时间的《不会自杀承诺书》,是因为真的出现过《不自杀承诺书》,早在2010年,富士康让员工签署的一份「被动条款」。在2010年的富士康员工连续跳楼自杀事件中,富士康曾经要求下属员工和新进员工都要签不自杀承诺书。自此,关于「自杀到底能不能被契约约束」成为了很多人讨论的话题。
乍一看,其实这是一个极具荒诞主义的命题,生命的结束到底是不是当事人自己的一种权力,这个在很多古今中外的法律,都作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哲学思辨。但至少人们都还有点脑子,这种讨论更像是一种对人性和生命的讨论,而不是一种实际的约束。2010年的《不自杀承诺书》和随后流行的《不会自杀讨论书》更像是一种哲学观念在社会运作里的一次讨论和应用,但结果如何大家都能猜到——它其实本身不会引起太大的风浪,因为在中国社会到现在还没有搞清楚该不该把「自杀当成是一种生命犯罪」,以及「自杀之后导致的社会问题能不能归咎为犯罪」。
好巧不巧,十年后的2022年,原来《不自杀承诺书》一直都存在。人们还妄图想要通过契约的方式来约束一个人的自杀可能。我甚至不知道该说这是一种法理上的追求,还是一种社会的荒谬。
前几日,有人发出了一份某学院要求学生签署的《不自杀承诺》,我暂时不从这件事的真伪来讨论,而是聊聊里面的内核。(毕竟我是一个研发过「自杀贩卖机」的人,我必须要为这个产品找到更多的设计灵感和需求)
不允许,或者说「不建议」自杀的条款只有三条:
1、我将尊重、珍爱自己和他人的生命,绝不以极端的方式伤害自己或他人,绝不采取自杀行为;
2、如果我发现自己情绪低落,很难控制自杀念头、冲动或行为,紧急情况时,我会打电话给家人、朋友或师长,以寻求帮助,渡过难关。他们的电话是:……
3、如果在第一时间无法联系上面的电话,我将拨打110、120、119,以寻求帮助。
——网传《不自杀承诺》
我之所以对这份承诺书持有怀疑态度,一是因为在原文里面,「120」被误写成了「1120」,这要么是被人模仿的,也有可能是制作这份承诺书的人太过着急想让学生签署,所以出现了纰漏;二是因为它的结构逻辑太简单,按照法学经验,我能看出好多它并没有规范掉所有的可能性。
所以,今天我们先不讨论这件事的真与假,先从几个角度来聊聊它内在的「乐趣」。
如果你是这份承诺书的「设计者」,你能想到为什么需要设计这份承诺书吗?其实把它放回到现实当下,就能非常快速地找到理由——因为它是给学生签署的,所以这份承诺书避免的是学生在自杀之后、家长来学校闹事的可能。学生在学校管辖范围内自杀,确实有太多道不清说不明的原因,就算明确知道是学生「自身原因」,也总会扯出诸多的猜疑和可能。而且无论原因,摄像头又「容易」在关键的时候坏掉,这就给学生自杀蒙上了更多的迷幻。反过来,对承诺书的「签署者」而言,这明显就是学校推卸责任的方式之一罢了。
但仔细再想想,学生自杀之所以没办法弄清楚里面的真相,还有个最重要的原因,是因为随着当事人的死亡,他的秘密到底该不该被公之于众?如果遭遇的是校园霸凌,那最不想公布的是学校;如果是因为感情纠纷,那他的死又会被人诟病;也有因为自己是同性恋、自己身患疾病、或是什么理由都没有留下就一股脑跳下去的——那这背后要牵扯出来的东西就太多了。甚至有些真相,是必须要把已故的当事人再扒光放到公众的眼前,让他们批判、同情、同理、羞辱、嘲讽、可惜、可悲……那这对当事人而言是否太残忍了?
因为信息不对等,家长自然觉得这一切责任都是学校的,孩子毕竟已经交给了学校——但这里面有一个无法规避的问题——这些学生都已经是大学生了,他们按照法定年龄已经算是成年人,他们为什么不能对自己的生与死做出承诺和选择?
回到哲学层面,自杀到底是不是种犯罪,在19世纪之后基本上被人类社会解答了——19世纪之前,自杀对于大多数的西欧国家来说确实是一种犯罪。但这里面有一个悖论,自杀未遂的人,被逮捕,那他会分别判处何种刑罚?难道是判决他接受死刑?那如果是自杀既遂的人,他们已经死了,又要如何适用法条来责罚他们?
我相信你应该很快就能找到解决办法——比如鞭尸、或是再对尸体进行「处决」——的确,大多数的西欧国家在适用「自杀是种罪」的时候,会以宗教作为最后的「违约处罚」。比如,自杀而死的人将会被鞭尸、用木桩钉穿头部或者心脏;自杀未遂者将被判死刑;自杀的人不能埋到教会的公共墓地,没有葬礼,没有牧师祷告。
问题就在于此,不被祝福的灵魂到底会不会受到审判和惩罚——这个也只有那些已故的人才能告诉我们,但是谁他妈愿意他们回来亲口告诉我们啊!
所以反过来,我倒觉得《不自杀承诺书》是种不错的选择,抛开规避责任那些「邪恶的想法」,让当事人承诺自己不会自杀,算不算是「对自杀罪的预先防御」呢?哦,忘说了,「自杀」虽然在中国的法律里不算罪,但因为当事人的自杀,造成了人们对他死亡的猜疑、讨论、评价、甚至是批判或赞美,从而引起的社会讨论或造成某种大规模的「不良影响」——倒是一种明确的「犯罪」,所以该预防还是要预防的。
在这里,鄙人有以下几点建议:
1、建立地下党组织(字面含义),从而约束人们在自杀之后还妄图通过鬼魂方式向人间传递不实或违法信息。也就是说,下面的信息也必须要监管和审批,避免有人会利用阴间和阳间的通路,向非法组织「递刀子」。
2、健全和加强自杀罪的惩罚力度。凡自杀的人,应当罚款,因自杀进入阴间的时候。他们在首次在天地银行开户时,明确告知当事人,他们因何时何地因何罪,使他们在阳间欠下一笔代缴罚款,该项罚款的债务自动归入天地银行。也就是说,当事人如果因为自杀造成不了后果的,确实应该被罚款的,他们是以负资产的方式在阴间活着的。这个时候,阳间的人为他们烧的纸钱,会优先用来偿还代缴罚款。
3、建立完善的阴间保障制度。为避免当事人因缴纳罚款,在阴间无法进行正常生活。那还需要在阴间建立完善的阴间保障制度,对需偿还阳间罚款的当事人发放最低阴间生活保障款。也是为了方式这些鬼在阴间回去抢别人的贡品,对阴间的秩序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本文转自: https://onojyun.com/2022/05/16/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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